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农水[1992]24号 1992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全国第五次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入库泥沙,延长水库寿命,更好地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省水利(水电)厅局要尽快组织人员,首先编制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实施规划,纳入本省计划,并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重点治理。
2.各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不包括径流电站)每年要从收取的电费中,每度电提取一厘钱;有条件的水库灌区从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水费附加一定比例用于库区的水土流失治理。这笔经费列专帐,由水库或电站管理单位管理使用,根据治理进度拨款。
3.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并尽快成立水土保持站,负责库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4.各水土保持站对库区及其上游要加强预防监督工作。保护现有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对所辖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基本建设活动要进行监督,对建设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要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并督促其建设单位限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5.对新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项目,要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把库区及上游的水土流失治理列入工程概、预算,实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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